因此在1980年代,美国疾病管制局召集了诊治疲劳方面的专家,针对不明原因的疲劳症展开讨论,并详细规范其定义,赋予一个新的病名,叫做(Chronicfatiguesyndrome;简称CFS),于1988年发表于科学期刊及内科医学年报。
基本上不可做为第一线的诊断,而是在找不到所有可能的病因后,所进行的最后诊断(包括疾病部分与非疾病部分的病因都找不到时)。
的诊断必须先符合以下的主要标准,符合后再比对次要标准,次要标准也至少要符合四项才行。如果程度未达诊断标准的,则归类为未明原因的慢性疲劳。